03-09
2026
三堂会审 | 违规任用干部违纪行为与受贿相关问题分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图为庭审现场。王志娟摄 编者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本期案例中,房某某在即将离任A市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时,违规决定由王某负责B镇中心卫生院工作,其行为应怎样评价?房某某与商人侯某某共谋收受某医疗公司好处费,在案发前仍有部分好处费未兑现,如何认定房某某的受贿数额及犯罪形态?我们特
09-10
2025
三堂会审丨精准识别违规兼职取酬和以兼职取酬为名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图为庭审现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图 编者按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容易隐藏腐败问题。在办案实践中需要精准识别违规兼职取酬行为和以兼职取酬为名的受贿行为。本案中,秦某某退休后在企业兼职取酬共计105万余元,上述行为怎样定性?2009年至2017年,E物业公司负责人为感谢秦某某的职务行为,邀请秦某某在E物业公司“兼职”并发放“工资”共计38万元,上述行为怎样定性?违纪所得与犯罪所得如何处置?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08-27
2025
三堂会审丨准确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和受贿犯罪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图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进行研讨。谢静逸摄 特邀嘉宾 刘严泽重庆市沙坪坝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 胡磊重庆市沙坪坝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甘永霞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副主任 王志锋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下属帮助其胞妹李某与他人合伙承揽其所在国企下属单位的工程项目,李某实际投资经营后获利125万元,李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经李某转达请托,李某某帮助刘某承揽工程项目,且明知李某在
08-13
2025
三堂会审 | 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的纪法罪认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方弈霏图为庭审现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供图 特邀嘉宾 孙乙策四川省资阳市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干部 曾唯钊四川省资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王照安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凡磊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2019年,龚某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蒋某所送两箱名贵酒水,且酒水均已被消耗,该行为应如何定性?龚某调离C区前与张某计算感谢费,确定张某还需要给其500万元,二人商定该钱款由张某保管,对于该500万元,龚某
03-12
2025
三堂会审丨利用职权通过私企为他人谋利并收钱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程威 特邀嘉宾 丁少华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干部 马芬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杨燕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 马亚妮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赵某某通过汪某公司为杜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杜某151万元是否构成受贿?刘某为赵某某之子购买机票,是正常人情往来还是行受贿犯罪?辩护人认为,赵某某并未实际取得汪某支付的500万元,系犯罪未遂,如何看待该意见?我们特邀相
03-12
2025
以案明纪释法 | “挪新还旧型”多次挪用公款怎样计算犯罪数额
【内容提要】 多次挪用公款并且“挪新还旧”的,“挪新”的用途就是直接予以“还旧”,未创设新的公款流失危险,犯罪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已经构成犯罪的,归还情节不影响定罪。如果多次挪用公款且后次被挪出的公款未直接用于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是先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其他活动,之后再用来归还前次挪用款的,此时挪用公款用途应根据客观的使用性质来判断,其中构成犯罪的,犯罪数额应累计计算。 【基本案情】 杜某,A市B区甲公司(国有公司)总经理。2020年10月,杜某的亲属张某为解决其实际
03-05
2025
三堂会审 | 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王李彬图为大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围绕曲某案有关问题进行研讨。肖挺杨摄 特邀嘉宾 朱阿男大连市纪委监委第十五纪检监察室主任 徐弘大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崔晓奇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刘坚壮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曲某作为区开发建设中心主任,收受某房地产企业主程某某所送礼金,应如何定性?曲某在担任区开发建设中心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对D宗地收储成本审核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政资
03-05
2025
以案明纪释法 | 假投资真受贿相关问题辨析
【内容提要】 国家工作人员以投资入股为幌子收受贿赂,表面上看似乎具有出资形式合法性,极易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相混淆,需准确辨别其权钱交易本质。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职权,通过制造出资假象、排除风险承担、操控利益分配等方式,以入股分红名义收受贿赂,对此类行为的定性,需重点考察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准确区分违纪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基本案情】 甲,某市A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A区基本建设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批及综合管理等。乙,A区B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
02-26
2025
三堂会审丨名为退伙补偿实为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刘一霖 特邀嘉宾 万玉博重庆市长寿区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主任 杨蕊萍重庆市长寿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焦姣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冯书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安排朋友孙某与商人蒋某某合伙承建工程项目,孙某出资后不久,在王某的要求下,蒋某某以“退伙补偿费”名义向孙某转账1200万元,该行为系正常民事行为还是受贿?王某提出增加支付“退伙补偿费”是否认定为索贿?其使用2021年收受的贿赂款现金100万元
02-26
2025
以案明纪释法丨国家工作人员与中间人共谋帮助他人谋利如何定性
【内容提要】 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中间人实施的是非真实的经营活动,仍利用职权为其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双方形成了中间人“在前台找机会”、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利用职权谋利”、双方共享收益的模式。此时,双方已经具备共同犯罪的特征,应认定为二人构成共同受贿,将全部获利认定为受贿数额,而非仅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中间人的财物数额认定为行受贿数额。 【基本案情】 甲系A国有公司总经理,乙为甲多年的好友,二人关系密切。2018年,乙从原单位(培训行业)离职,向甲表示希望能围绕A公司做点